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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拳出击!博野县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!

    信息发布者:lzch0102
    2019-03-03 16:09:51    来源:博野快讯   转载

    博野县人民法院

    博野县人民检察院

    博野县公安局

    博野县司法局

    博野县信访局

    关于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告


   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,维护我县正常的信访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、公安部《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》(公通字[2013]25号)、河北省《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知道意见》(冀公信[2014]25)、河北省《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》(冀公法[2015]100号)、《河北省信访条例》和有关法律规定,决定在全县开展“依法打击非正常上访行为 维护信访秩序”的专项整治活动,特通告如下: 

    一、公安机关对公民采用合法的方式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的上访行为依法予以保护。 

    二、公民组织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依法批准,严禁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。 

     三、严禁任何公民、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,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、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: 

    (一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、呼喊口号,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 

    (二)扰乱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工作、生产、营业、医疗、教学、科研秩序的; 

    (三)在公共场所采取静坐、散发上访材料、呼喊口号、打横幅、跪地喊冤、出示状纸、穿着状衣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的; 

    (四)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的; 

    (五)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

    (六)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; 

    (七)为达到个人目的煽动、串联、胁迫或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串联聚集进京的; 

    (八)编造、散布虚假信息,利用网络媒体、微信群传播虚假信息,在互联网上煽动集访、非法聚集的; 

    (九)采用群访形式不按规定推选代表超过5人上访的; 

    (十)扰乱机关、单位公共秩序的其他行为。   

     有上述十种行为之一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,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    在国家重大活动、重要会议、重大节日、重要国际活动期间,不得到中南海、天安门、外国使领馆区、国际组织驻华机构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、国务院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、中央军事委员会、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非信访接待场所等敏感地带逗留,如在以上地带发生通告中所禁止的行为将从严从重依法严厉处罚。 

    四、信访人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,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 

    五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致使工作、生产、营业和教学、科研、医疗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的,对首要分子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对其他积极参加者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,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,造成严重损失的,对首要分子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对其他积极参加者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 

    六、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命令解散;拒不解散的,公安机关将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,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。拒绝、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 

    七、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,积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,不参与闹事或现场围观,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。 

     

   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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